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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sser of Two Evils 两害相权取其轻

 

2024年是美国第 60 届总统大选。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将被要求投票给卡马拉-哈里斯(民主党)或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共和党)。

您决定好要选择哪位候选人了吗?别人是否问过你:"你会投给谁?或者,"你会选择民主党和共和党之外的第三党吗?也有不少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 “可以不投票吗?”

《牛津词典》将动词 “投票 ”定义为 “正式表示对候选人或行动方针的选择”。在美国,公民享有投票的权利、特权和责任。在其他国家,许多人被剥夺了这一权利。这是一种特权,我们的政府形态赋予所有公民投票选举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所有候选人和法案的权利。这也是一种责任,因为所有的自由都受制于我们对上帝和邻居的终极责任(马可福音 12:29)。

当然,在考虑投票时,我们不能忘记,除了每四年一次投票选举总统之外,还有更多的选举投票。在美国,我们投票选举参议员、众议员和许多次级的公职人员,有时也投票表决具体的法案或提案。

那么,基督徒应该如何看待自己的投票权呢? 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个问题。

基督徒有义务投票吗?

每一位基督徒,每一位基督的追随者都明白,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基督已被赐予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马太福音28:18)。因此,我们整个生活都必须降服于复活的基督,他嘱咐门徒要教导所有其他跟随基督的人遵守他的教训(马太福音28:19)。因此,我们要问:圣经是否命令或要求基督徒投票?答案是否定的。圣经既没有明文记载,也没有从中引申出来正当且必要的结论要求我们投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1.6)。也就是说,行使投票权是一个智慧问题。

然而,无论我们选择投票与否,也无论我们在投票时做出何种选择,我们都必须按照圣经中的三个标准行事。

首先,投票必须是凭着信心。罗马书 14:23 告诉我们,“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基督徒应该运用信心,即谦卑地依靠上帝,这样你就不会出于恐惧、骄傲或其它邪恶的动机行事。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扪心自问: 我是凭着信心投票的吗?还是出于罪恶的恐惧或骄傲?

其次,它必须是符合上帝话语的行为。马太福音4 :4告诉我们,“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我们必须尽力择善而从,憎恶邪恶。为维护上帝的道德律而投票,为抑制邪恶而投票。这里要问的一个问题是: 我是否确信,通过投票,上帝的道德律会得到维护呢?

第三,必须荣耀上帝。哥林多前书 10:31 说,“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基督徒首先追求的是上帝的荣耀,高举上帝的名、国度、旨意、和律法。因此,我们必须扪心自问: 在投票时,我是否认识到、盼望着、并等候着那位坐在宝座上、主宰一切的基督,有一天他会再来并且“世界的国成了我主和主耶稣的国”(启示录 11:15)呢?

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害相权取其轻 "是一种修辞说法。赫尔曼-巴文克在其《改革宗伦理学》一书中反对 “两害相权取其轻 ”的观点。他说,我们不应该做任何邪恶的事情。相反,他劝告说:”......我们永远不能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我们的良心永远不能强迫我们去做它认为是恶的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你认为某个候选人是“邪恶的”,你就不应该以真信心选择这样的候选人。

然而,在通常的用法中,“两害相权取其轻 ” 往往只是 “两个都不理想的选择中择其轻“ 的同义词。我相信大多数基督徒都想到的是第二个用法。作为改革宗基督徒,我们知道按着应有的荣耀,所有的人和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被罪恶玷污。没有完美或理想的政府、候选人或法案。有鉴于此,我们总是在两害相权取其 “轻”。如果我们本着信心,遵照上帝的话语,为了上帝的荣耀而选择,我们就可以投给较“轻”的候选人或法案。

当然,“两害相权取其轻 ” 的假设是,一个人在投票支持这个或那个法案或这个或那个候选人时,只有两种选择,没有第三种选择。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人们也可以选择不投票。如果一个人不能出于信心投票给任何一位候选人,不投票就是虔诚的行为,以免违背自己的良心(罗 19:23)。但另一种选择,即第三种选择,是投给不违背良心的第三党。鉴于两大政党的主导地位,有些人认为这种投票是 “弃权”。

但这只是从投票的实用主义观点得出的结论。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基督徒必须根据圣经原则行事:信心、上帝的话语、和上帝的荣耀。是的,我们的投票涉及智慧问题。在投票时有一个 “不可估量的计算”--这么多相互竞争的问题需要权衡并决定哪个才是最好的。然而,如果我们根据原则采取行动,投票支持我们认为比主要政党更能尊重上帝道德律的第三党,那么你就没有丢掉你的选票。上帝会判断我们和我们的投票,不是以 “成功” 为依据,而是以我们是否本着信心行事为依据。

所谓的 “单一问题投票” 又是怎么回事?

鉴于存在无数相互竞争的问题和选择,基督徒根据单一问题(如尊重人的生命或上帝对性和婚姻的设计)投票给候选人或政党候选人名单是否明智?这些问题植根于上帝的道德律,并在十诫中有所表述。

因此,一些基督徒认为,鉴于人的生命具有深远的基础性,人们不应该投票给任何主张或捍卫 LGBTQ 问题的候选人:同性婚姻、跨性别立法,例如平等法案、尊重婚姻法案。

鉴于这种 “单一问题 ”投票,我们必须记住,当一个人投票或不投票时,他们这样做的原因不止一个。即使是所谓的 “单一问题” 选民也可能有不止一个原因。通常情况下,单一问题有两种:(1) 一个非常宽泛的原因,或 (2) 一个非常狭隘或特殊的问题。一个广泛的问题可能是,我只投这个或那个政党的票,因为他们最能促进上帝的道德律。因此,在投票时,我会在这个或那个政党的所有选项上打勾:无论是民主党、共和党、独立党还是自由党等等。

另一方面,有些 “单一理由” 投票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在投票人看来,该事项具有道义上的分量,或具有影响国家的根本性或基础性实质内容,使投票人能够明确地对这一或那一法案或候选人说 “是 ”或 “不是”。有人可能会认为这种 “单一理由” 投票令人信服。例如,诗篇11:3 问道 “根基若毁坏,义人还能作什么呢?” 根基是什么?那就是上帝的道德法则。如果一个政府或人民--更不用说一个候选人或法案--不符合上帝的道德律,那么根据定义,它就是在毁坏根基。

我强调 “人民”,是因为在许多方面,在一个由民主政府统治的国家,政府最终表达的是人民的态度和愿望。

如果人民渴望拜偶像,想要违背上帝的道德律,那么他们就会因此而受苦。或者更好的情况是,上帝会审判他们。以西结书20:25 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那里,耶和华提醒以色列人,由于他们喜欢拜偶像,他赐给他们不公正的司法:“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

与这一观点非常相似的是保罗在罗马书第 1 章中所说的话--上帝在目前表达其愤怒的方式就是让人们屈服于他们的罪和罪的欲望,如不道德、同性恋和堕落的思想(罗马书 1: 24、26、28)。

综上所述,当我们投票时,即使是为所谓的 “单一问题” 投票,我们也是为多重原因投票,而这些原因的权重或价值并不相同。那么,如果我投票支持单一问题的法案或候选人,比方说支持生命权、婚姻神圣不可侵犯或宗教信仰自由,那么这个单一问题就不仅仅是单一原因,而是一个根基性原因。当然,其他人可能不同意。

因此,我们需要问自己的关键问题还是:这个或那个理由是否明智、良善、公正,是否促进了上帝的道德律?

关于公民义务

我们已经讨论过基督徒在投票这一公民义务方面的责任。我们看到,投票是一种权利、一种特权,也是一种责任。我们也看到,我们并没有被命令去投票。我们可以选择不行使投票权。

但是,让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虽然投票不是神的命令,但我们的主确实在我们的公民义务方面命令我们做两件事:(1) 为我们的领袖祷告(提摩太前书 2:1-2);(2) 顺服他们(彼得前书 2:13)。

首先,我们要注意提摩太前书和彼得前书的写作背景。这两封信很可能是在罗马皇帝尼禄(54-68年)时期写的。根据古代历史学家的记载,尼禄被认为是品格败坏的人,他因残忍和放荡而臭名昭著。尽管如此,使徒保罗和彼得仍指示我们要顺服皇帝、国王或统治者。

作为任何国家的公民和平民,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祷告(提摩太前书 2:1-2)。保罗说:"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

保罗的目标是,上帝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赐予我们基本稳定的生活。耶利米也曾这样鼓励流亡巴比伦的犹太人,他说:“我所使你们被掳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耶和华,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 (耶29:7)

让我们也这样做。无论我们是否投票,都不要让我们失去为公民领袖、立法者、法官和政府的祷告。

第二要务是顺服。彼得前书2:13 说:"你们要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当然,我们对人类权威的顺服,即使是在教会中,也总是第二位的顺服,因为我们的终极权威是对神的顺服。如果人类权威要求我们违反上帝的律法,我们必须顺服上帝而不是人(使徒行传 5:29)。

当我们遵从基督的命令,为我们的掌权者祈祷并顺服他们时,这才是对基督最大的尊崇。

那么,今年 11 月你会投给谁?好吧,让我们希望,在 11 月的总统大选到来之际,人们可以这样评价我们:"我们为我们的领袖和国家祈祷。我们顺服他们。但我们永远顺服我们的上帝"。

 

作者 Alfred Poirier; 译 DeepL; 校 亚特兰大华人恩约教会

原文载于 https://wm.wts.edu/magazine-articles/the-lesser-of-two-evils?mc_cid=8dc60b6623&mc_eid=4251ed3ac0